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

臨終關懷備忘錄PART3


證 件 申 請

一. 死亡證明

       1.由公、私立醫院、行政區衛生局(所)證明或請法醫開立死亡證明。

       2.意外事故者必須由檢察官驗屍並開立相驗死亡證明。

       3.若為法定傳染病,如愛滋病、猛爆型肝炎……等,依法須於24小

       時內強制火化完畢。

       4.若往生者為榮民,則須備妥榮民證。


二.除戶謄本

      1.辦理死亡登記:家屬持死亡證明書向各鄉鎮市公所戶政事務所辦

         理登記始能「入殮」。

      2.攜帶死亡證明書、戶口名簿、逝者與家屬身分證及印章,至各地

         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
三.各項保險申請公司行號喪葬補助

        如勞保、公保、農保、漁保、軍保、團保、私人保險等,皆可依規定

        向有關單位申請喪葬補助。


四.低收入戶【或有貧戶證者】之社會補助

    1.可向社會局申請。

    2.經向當地公所民政課洽喪葬補助業務諮詢。

    3.攜帶死亡證明、火葬許可證、除戶證明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至

    相關部門辦理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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